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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相关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验收。

2.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

(1)检验批、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子分部、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3.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职质量检查员填写并送交监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

(2)子分部、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由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定(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分部工程还应经施工单位企业技术、质量部门检验)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检查验收。

4.单项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

(1)单项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宜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若工程规模较小或内容较单一的项目也可在取得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同意后一次性组织竣工验收。

(2)单项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完工报告等相关资料,申请初步验收。

(3)建设(监理)单位收到工程完工报告等相关资料后,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初验组,进行工程初步验收。工程初步验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组织完成。

(4)相关单位完成初步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且各责任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接管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竣工验收计划,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5.单项工程、子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规程规定的程序检查验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相关资料提交总包单位。

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执行标准以及验收内容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内向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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